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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
公告 2011年 第93号 |
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部分海关商品编号、海关商品名称和证书名称进行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36号公告及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78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进口废物 目录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