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辽宁省营口市、山东省滨州市、湖南省张家界市相关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及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挂牌督办的通知
辽宁省、山东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总量减排考核情况,2014年6月,我部印发《关于对减排存在问题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处罚的通知》(环办〔2014〕56号),对辽宁省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2015年6月,我部印发《关于对减排存在问题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处罚的通知》(环办〔2015〕59号),暂停辽宁省营口市、湖南省张家界市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以及山东省滨州市除节能减排和民生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省、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加强协调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责任单位积极落实整改。各地和有关单位加快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脱硫脱硝工程建设进度,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基本达到了整改要求。
经研究,我部决定自即日起解除辽宁省营口市、山东省滨州市、湖南省张家界市相关建设项目环评限批,解除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挂牌督办。请相关省、市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和运行机制,确保治污设施稳定发挥减排效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抄送:辽宁省、山东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营口市、滨州市、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东北、华东、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