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77、455号议案的答复意见
你委转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77号、第455号“关于制定核损害赔偿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根据我部职责,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核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核事故发生后的受害人救助和损失经济赔偿制度,是核安全制度体系“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中不可或缺的兜底性环节。核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唯一责任、绝对责任等特殊原则决定了核损害赔偿有别于普通的侵权民事责任,难以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作为当前核损害定责主要依据的《关于核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是国务院在2007年作出的,其效力、主要内容等已难以满足核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部正在配合全国人大开展核安全法立法工作,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核损害赔偿制度问题。《核安全法(草案)》二审稿对核损害赔偿责任做了原则性规定,2017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核安全法(草案)》二审稿,认为草案已相对成熟,不存在重大争议。《核安全法》预计可于年内出台。
一部法律从立法机关立项到最终颁布实施,一般要经历数年时间。核损害赔偿问题基本原则已取得各方共识,但细节层面问题相对复杂,涉及业界分歧较多,专项立法恐难一蹴而就,不能满足我国当前核电发展对建立核损害赔偿制度的紧迫性要求。从国际上看,在各主要核能大国中,除日本单独立法以外,美、法等国都将核损害赔偿制度融合在核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中予以规范。
在当前《核安全法》已对核损害赔偿基本制度作出原则规定的情况下,未来以下位条例等形式对有关制度进行具体规范,待条件成熟时视情况上升为专门法律,是现实和快捷的选择,也是核安全法律体系协调性的要求。我部愿配合立法机关充分开展调研论证,尽早填补我国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缺失的空白,为我国核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以上意见,供答复时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李研
核一司联系电话:(010)66103058